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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引用自deming0207 - 痛快

新聞來源:中時電子報

中國時報【林宏聰、王志宏/高雄報導】

法官爭議判決,引發網友憤怒連署討公道!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,被檢方求處重刑,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。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,在「臉書」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,短短一周已累積十五萬人連署。高雄地院表示,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,網友誤會了。

今年二月六日,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,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,落網後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;但六月中旬一審時,合議庭法官莊珮君、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,判三年兩個月。

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,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,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,若女童有意掙脫,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;因此改以《刑法》第二二七條「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」,判處林嫌較輕刑責。

判決結果很快在網路上傳開,網友紛紛痛罵法官「太瞎了」,本月十六日還在「臉書」發動連署,要求「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」,引起廣大迴響;截至昨晚為止,連署人數超過十四萬九千人,還有上萬人等著要加入連署。

署名「曾小健」的網友留言說:「法官判那麼輕,是在鼓勵人犯罪嗎?」而網友「Chen Winny」則表示,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,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,她質疑做出這項判決的法官,「是不是國考考到腦袋燒掉啊?」

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,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,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,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,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,法官才會在「罪疑唯輕」的原則下判決。

李淑惠指出,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,這已是「準強姦罪」,並非故意輕判,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、不同意問題,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,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。

她強調,就是為了保護不懂性意識的幼女、幼童,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。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,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。在罪疑唯輕原則下,一定要有違反意願,一定要有證據,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。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是準強制性交罪,二二一條第一項是強制性交罪,二二二條是加重條款,縱使行為沒達到強迫脅迫手段,對未滿十四歲幼童,對性的意識無知,才會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。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輕,可朝修法方向解決。

 

台灣的狗屎法條 屁話一堆 拿出辦法


 

從這邊開始是我思考此案的心路歷程:

 

【第一回合】

我承認一開始看新聞時,的確以為這三名法官頭殼壞去,跟痞客狐故障時一樣。

 

【第二回合】

昨天在40那兒看到後續報導中,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的解釋後,

可以理解三位法官是依法條做出判決的。

 

【第三回合】

然後我想對案情多了解一點,以免落入人云亦云的陷阱。

看完判決書後,有了新的認知。

 

.原來牽去閹割可能也沒用,因為嫌犯是以手指性侵女童的。

如果要靠割除來防止他再去侵害別人,那麼要割除的部位應該是大腦。~_~

 

.新聞報導沒有亂寫,但是經過簡化傳達出的,跟判決書裡的原意似乎不同。

我認為法官援引的法條沒錯,但求處的刑期有討論的空間。

此案的犯罪事實適用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:準強制性交罪,

依法可判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法官大人,我有問題。

三年跟十年,差了整整七年耶。這個差別算小還是算大?合理嗎?

請問為什麼是三年兩個月?為什麼不是九年十個月?

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,雖說與犯罪事實有所出入,

不是也可以改以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論罪科刑七年十個月?

或五年二個月?或九年八個月?

利用孩童對性的無知來侵害他,有比較不可惡嗎?

 

【決戰點】

妨害性自主準強制性交罪到底哪個比較可惡?

妨害性自主罪可求處的刑期為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,

準強制性交罪可求處的刑期也是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,

但是加重妨害性自主可求處的刑期為七年以上。

理論上來說,加重妨害性自主的起跳最高,量刑應該會比較重,

所以法條設計者認為強迫他人跟利用他人無知的侵害一樣可惡,

而強迫兒童比利用其無知的侵害來得可惡。

我一開始看到新聞的直覺是:利用兒童對性的無知來侵害他也非常可惡啊。

昨天再想了一下,又覺得似乎是用暴力強迫他人比較可惡,因為造成的身心創傷更大。

這個問題的答案目前我還沒有定論。

如果哪位能說明此類刑事法設計的法理基礎或立法精神,我會非常感謝的。

 

【意見交流】

昨晚看了40兄的網誌後我回覆如下:

仔細想了一下李淑惠說的
發現法官援引法條判刑跟我小外甥女玩的一種玩具很像
「把形狀最接近的木塊放進看起來最像的缺口裡」
例如三角形木塊只能放進三角形的缺口裡
圓形的木塊只放得進圓形的洞裡
沒辦法放進其他形狀的缺口裡
簡單說就是一種「連連看」
看來三位法官的確是依法條做出判決


強迫侵害當然是可惡的
「利用幼童的無知而做出傷害他的行為有比較不可惡嗎?」
為什麼要設計「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是比較輕的」?
是不是惡法可以討論
如果是不合理的法條倒是該修法
我想這個問題應該不是個案
得從源頭--修法--解決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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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的反饋:

在法條底下找漏洞是律師的事
法官是該把正義找出來
法條的適用往往在法官一念之間
就好比背信和貪污的罪相差十萬八千里
全憑法官的見解
我們百姓要看的是合理不合理
我們要看結果
而不是每次出現此等不合理的判決後
法官又出來講風涼話
到了二審我想判決又不一樣了
解釋又不同了
這就是我最不能接受的
若李淑惠的說法是正確的而無其他法條可以將嫌犯制裁
那麼過去類似案件裡每個承審法官是怎麼判的
如果這是不合理的為甚麼要等到百姓憤怒
你才出來說修法
更顯當今司法的蹣頇無能及墮落
前篇早提過的司法震怒這一篇
如今觀司法之匠氣
不正應證我當初為文


回40:

我也想知道過去「類似案件裡每個承審法官是怎麼判的」,

或許有輕,或許有重 ,但應該是沒有引起輿論嘩然。

國家機器跟人一樣,是安於現狀的,沒有爭議或衝撞就不會有檢討和省思,

好像也不獨獨是司法系統而已。

 

司法的問題很多,司法改革也已經喊了超過十年了,結果還在牛步,

可見人民過去的關注不夠多、想要改革的決心不夠強。

讓權力知道自己並不是至高無上的權威,必須接受監督跟制衡,這是很好的。

否則在絕對的權力之下,只會生成無法控管的怪獸。

支持司法改革

 

我認為性犯罪的成因很複雜,再犯率也很高,

各種預防犯罪的配套措施應該盡快制定,法治教育、生命教育要紮根,

從源頭根絕,否則悲劇跟慘案必然無日無之。

安於現狀,哪來的進步?

還有啊,在窮盡一切努力時,也別忘了,自保才是王道中的王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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